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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93897号“余正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6:13:08关于第60093897号“余正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24号
申请人:余正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3897号“余正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3120号商标、第587488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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