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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3411号“屹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5:36:07关于第66953411号“屹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03号
申请人:王永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3411号“屹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3602号“奇安达 QIANDA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6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974号“怡奥及图”商标、第9504454号图形商标、第3942388号“奇瑞 CHERY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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