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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85557号“优全护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5:05:50关于第65885557号“优全护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69号
申请人:吴鹏飞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885557号“优全护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拥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可区分性和显著特征。同时,在先的引证商标均被他人提交了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22638号、第53149850号、第65081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决定尚未生效,且引证商标一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标识,若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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