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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0204号“七十七号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4:25:38关于第66630204号“七十七号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69号
申请人:合肥天逸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0204号“七十七号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5281853号“七十七号米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汽车旅馆;茶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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