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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09594号“PH 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4:12:25关于第26809594号“PH CA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97号
申请人: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26809594号“PH 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外文“Ph care”组成,其中,“care”一词的含义为“护理、照料”,“pH”则是指溶液或物质的酸碱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新英汉词典》中关于“pH”的释义;2、《新世界汉英大辞典》中关于“酸碱度”的翻译;3、“pH”百度百科词条;4、“女性洗液”百度百科词条;5、京东网发布的部分女性洗液的信息;6、“依泉女性专用洗液”和“芳芯女性清洗液”的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尚未申请任何有效商标,相对于争议商标来讲,其并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文字“Ph care”并非固有搭配,系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该文字并非行业通用词汇,也不是约定俗称的独有特定指向性的词汇。争议商标与指定商品属性关联性弱。经查,已有其他含有“ph”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拥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品牌在超市售卖情况;2、宣传图;3、产品外包装图样;4、销售清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含义为“酸碱度护理”,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人是否对“PH CARE”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与本案无关。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被申请人的商标在日本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无关。将“PH CARE”作为美术作品登记与该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图样和销售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2021年7月14日)《商标注册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文字“PH CARE”并非固有搭配,系臆造词汇,虽包含表示溶液或物质的酸碱度的文字“pH”,但需要相关公众通过演绎、想象等方式将其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建立联系。争议商标整体上并未构成对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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