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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5865号“竹丈湖ZHUZHANG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4:36关于第66685865号“竹丈湖ZHUZHANG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91号
申请人:安徽竹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5865号“竹丈湖ZHUZHANG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无关联,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薄荷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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