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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67465号“DAH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7:02关于第54867465号“DAH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914号重审第0000001399号重审第0000005108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大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0914号《关于第54867465号“DAH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9999963号“DA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的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9795422号“大红文化传播 Cultural Communication da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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