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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2876号“SC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0:02关于第68262876号“SC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16号
申请人:嘉米皮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2876号“SC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84485号“SCU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没有具体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具有“渣滓、败类”等消极负面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我局已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据此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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