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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7958号“韩丽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5:09关于第64207958号“韩丽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27号
申请人:欧众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7958号“韩丽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6678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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