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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9924号“GT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4:50关于第65239924号“GT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05号
申请人:广东广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广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9924号“GT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5028号、第42456520号、第55610428号、第28085399号、第12946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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