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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0779号“TIO NAC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5:13关于第64740779号“TIO NACH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02号
申请人:基诺玛国际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0779号“TIO NAC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3194号“迪欧娜乔 TIO NA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洁肤乳液;润发乳;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第64346437号“迪欧娜乔 TIO NA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洁肤乳液;洗发液;润发乳;化妆品商品上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牙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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