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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4019号“梵克金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9:24关于第68024019号“梵克金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40号
申请人:桐乡市豫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4019号“梵克金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6595926号“梵克金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注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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