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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1658号“阿平牛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3:53关于第63001658号“阿平牛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32号
申请人:上海向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1658号“阿平牛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62761号“阿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状态未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2348号“阿平排挡鲜切猪杂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中“阿平”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平”的小名,并无主观恶意,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平牛杂”品牌由来说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阿平”中华英烈网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阿平”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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