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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3213号“齐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7:42关于第63613213号“齐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41号
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3213号“齐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5631号“齐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齐心”是汉语中的褒义词,其本身并无任何不良含义,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齐心”商标已经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经营,已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齐心”品牌也成为行业知名品牌,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直接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结报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齐心”,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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