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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1401号“金巨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1:54关于第68041401号“金巨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04号
申请人:吕成专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1401号“金巨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8080号“巨丰JU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金巨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巨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的清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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