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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8870号“深海细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4:24关于第67608870号“深海细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65号
申请人:阳江市原茵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8870号“深海细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4457号“深海 DEEP OCEAN”商标、第11094485号“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呼叫、含义、经营范围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深海细胞”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深海”,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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