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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9377号“懂车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7:53关于第61219377号“懂车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1709号重审第0000005248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1709号《关于第61219377号“懂车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京73行初5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懂车族”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第53037436号“懂车族”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懂车族”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 静
翟晶晶
张玲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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