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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2369号“威尔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44:48关于第68212369号“威尔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31号
申请人:浙江威尔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新盟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2369号“威尔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3491号“威法 vi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41265号“威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金属管;金属格栅;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喷头;金属门;金属天花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三在金属锁(非电)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识别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威尔法”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59879号“威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识别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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