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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7909号“好膳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8:32关于第68227909号“好膳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好膳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7909号“好膳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0447号“好汕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含义与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好膳牛”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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