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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9661号“虽可爱/有人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18关于第67649661号“虽可爱/有人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29号
申请人:湖南清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9661号“虽可爱/有人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大量而广泛地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关系。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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