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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4718号“老師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5:24关于第65114718号“老師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57号
申请人:喻刚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4718号“老師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统一的整体,本身并无固定具体的含义,且中文文字也并非固有单词,无固定含义,对于以中文作为母语的相关中国公众而言,很容易认读与记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存在缺显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列表、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師頭”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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