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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4802号“盈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6:02关于第67454802号“盈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02号
申请人:盈立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4802号“盈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56573号“立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在等待其驳回复审决定生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驳回其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盈立”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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