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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57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0:44关于第669457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96号
申请人:武汉卓尔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5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53841号“亿美万泰 EMER WANT及图”商标、第39609515号“华文正畸 HEAD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两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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