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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8796号“东来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7:02关于第67768796号“东来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67号
申请人:林春艳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8796号“东来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东来庄”作为臆造词汇的显著性明显强于地名,一般公众不会将该标识与地名联系起来。申请人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恶意,其独创性标识应当予以成功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东来庄”,用在紫菜包饭;米;方便米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产地、来源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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