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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8127号“艾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0:31关于第66678127号“艾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43号
申请人:昆明艾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127号“艾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51193号“艾米人工智能”商标、第43655196号“艾米公寓AIMI APARTMENT”商标、第60755166号“艾米科技”商标、第60751198号“艾米智能”商标、第60753879号“艾米人工智能农业”商标、第12399904号“艾米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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