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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3020号“头青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5:43关于第67333020号“头青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46号
申请人:头道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3020号“头青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新颖性和独特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亦不致产生误认现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280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头青松”为纯汉字商标,相关公众在认读时易将“头青松”理解和记忆为“头轻松”,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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