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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67533号“百姓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9:49关于第65467533号“百姓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82号
申请人:广州合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7533号“百姓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显著性与独特性,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百度搜索结果、媒体报道、申请人介绍、类似商标注册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姓好”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使用在第10类指定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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