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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82065号“CARBY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8:40关于第65882065号“CARBY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35号
申请人:汽车诊断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065号“CARBY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9209号“4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89647号“字节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ARBYTE”与引证商标一“4CAR”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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