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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5488号“天赐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7:58关于第65935488号“天赐湖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85号
申请人:汉川汈汊湖天赐湖宝水产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龙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35488号“天赐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9712号“天赐地宝TIANCIDIBAO”商标、第28091456号“天赐贵宝”商标、第20991641号“天赐地宝TIANCIDIBAO”商标、第3757724号“天赐”商标、第11482304号“天赐TIANCI”商标、第5171822号“天赐TIANCI及图”商标、第11442715号“天赐 宴飨THE ROYAL FEA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燕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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