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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1559号“芭蕉下的客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1:20关于第67181559号“芭蕉下的客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82号
申请人:义乌市谨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1559号“芭蕉下的客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交易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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