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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3075号“国康康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9:49关于第67103075号“国康康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79号
申请人:隆禧社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3075号“国康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孙国凤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退休干部,其儿子禹龙飞为该单位非法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的负责人,且属于重要涉密人员,并获得单位同意,全权负责“国康康养”的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主营项目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含义,具有可注册性, 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出具的函、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关于调整北京辅具装配部负责人的通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康康养”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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