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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3930号“嘴巴转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7:59关于第68143930号“嘴巴转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00号
申请人:浙江安吉乐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3930号“嘴巴转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嘴巴转转”构成,上述文字组合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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