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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3312号“猪割靓 ZHU GE L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36:43关于第67033312号“猪割靓 ZHU GE L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80号
申请人:惠州市百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3312号“猪割靓 ZHU GE 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9159号“猪哥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文字“猪割靓”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其中“猪割靓”为表达一种制作工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猪割靓”、对应的拼音“ZHU GE LIANG”及图形组成,其中“猪割靓”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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