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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6508号“PROSH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34:59关于第65946508号“PROSH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06号
申请人:爱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6508号“PROSH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1528号“PROSH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跑步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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