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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04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9:28关于第675804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46号
申请人:河北嘉美鸿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0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72947号“佐农 ZUO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易被识别为中文“左农”,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佐农”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动物食品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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