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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49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18:20关于第660949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01号
申请人:泉州市安永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4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965号“ENB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矿钻机;起重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机器传动装置”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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