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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3232号“杞翔锁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56:58关于第67603232号“杞翔锁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83号
申请人:宁夏中宁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3232号“杞翔锁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杞翔锁鲜”,使用在药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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