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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6009号“LIGHTSPEED PIC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52:16关于第65166009号“LIGHTSPEED PICT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6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6009号“LIGHTSPEED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9034号“光速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公益介绍、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套环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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