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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40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44:16关于第671340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03号
申请人:博杰(北京)国际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4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3805号“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3127号“M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NYCU”,与引证商标一英文“NYU”、引证商标二的英文“MY.U”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彩色玻璃器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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