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6833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42:21关于第676833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42号
申请人:黑龙江富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8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26923号图形商标、第37657361号“粤正海及图”商标、第44968793号“横竖湾 HENGSHUWAN及图”商标、第13652689号图形商标、11156351号图形商标、第16144433号“蓝海之味 BLUE OCEAN OF TAST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分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一已经下发驳回文件,目前权利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数年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838889号“金溪马头山 lIN XI MA TOU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