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757279号“吉庆有鱼杨柳青原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09:21关于第67757279号“吉庆有鱼杨柳青原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40号
申请人:天津明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7279号“吉庆有鱼杨柳青原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原浆”字样放弃专用权,仅保留汉字“吉庆有鱼杨柳青”专用权。申请商标未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地表示,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吉庆有鱼杨柳青原浆”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