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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3084号“刺猬云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06:53关于第66033084号“刺猬云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97号
申请人:长沙轻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3084号“刺猬云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4577号“刺猬Ciwei”商标、第6440194号“刺猬”商标、第29770782号“刺猬及图”商标、第9708664号“35即时邮 35刺猬企业邮局及图”商标、第32956068号“刺猬汽车及图”商标、第36005880号“刺猬安全WWW.CIWEI.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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