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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8634号“212 故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06:38关于第67548634号“212 故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10号
申请人:黄华芳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8634号“212 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8340号“212VC”商标、第19638517号“212VC”商标、第5381549号“212VC”商标、第3149028号“212 ON ICE”商标、第23886378号“212VIPALNAAL”商标、第23886377号“212VIPALNAAL”商标、第4441682号“AOLL 212”商标、第1556320号“212 BY CAROLINA HERRERA”商标、第46526255号“212 NYQUIST”商标、第10115454号“212女士”商标、第65269887号“故事工厂”商标、第16288735号“百年故事”商标、第16007720号“小故事SHORT STORY”商标、第49275632号“好故事”商标、第3549220号“东方故事”商标、第30322033号“小故事”商标、第26712609号“好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被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皂、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核定使用的香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212 故事”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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