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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7367号“PACIFIC BAS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3:03:45关于第66977367号“PACIFIC BAS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80号
申请人:太平洋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367号“PACIFIC BAS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88162号“宝能零售BAONENG RETAIL GROUP及图”商标、第34160456号“宝能及图”商标、第8266416号“容邦RONG BANG及图”商标、第11092473号“百港汇BGANGHU”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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