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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6069号“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30:55关于第67206069号“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76号
申请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6069号“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23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3°”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另,引证商标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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