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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5560号“品格蜂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19:09关于第66855560号“品格蜂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46号
申请人:张鑫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5560号“品格蜂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8450号“品格”商标、第20378360号“品格”商标、第23933028号“品格 CHARACTER”商标、第25158454号“品格原创艺术”商标、第32140304号“品格”商标、第29962883号“品格领导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品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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