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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9468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1:44:14关于第689468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25号
申请人:连云港千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6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5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74209号“MIGUEL VIE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13920号“MIGUEL VIEIRA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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