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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59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1:21:33关于第67635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55号
申请人:长沙随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422264号“欧视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第64076168号“SPALDING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针对“水随心”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且均已成功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是申请人出于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而申请的。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出于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进行的注册行为,且在申请人企业系列商标的推广过程中,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与引证商标一、七及第15387965号“Selev及图”商标、第11207288号“炅耀及图”商标、第13102921号图形商标、第3749589号图形商标、第21931412号“TEAM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共存。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计分器;智能手机用保护壳;邮戳检验器;验钞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全息图;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摇奖机;验手纹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机械式标志;录像机;测量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阻器;变压器(电);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曝光胶卷;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运动哨;训练家畜用信号摇铃;便携式遥控阻车器;体育用护头商品上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计数器、无线电设备、电开关、安全头盔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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