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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77398号“王朝世纪WANGCHAOSHI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1:21:10关于第65677398号“王朝世纪WANGCHAOSHI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36号
申请人:深圳市盛世王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77398号“王朝世纪WANGCHAOSH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1947号“王朝世佳ROYALSJIA”商标、第65318896号“王朝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王朝世纪”与引证商标一“王朝世佳”、引证商标二“王朝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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