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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30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09:03关于第673030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11号
申请人:广州致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3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4021号“B站”商标、第26302634号“F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官网及申请商标的使用与宣传资料;多件“站”商标共存的情况;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其由中文“站”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B站”、引证商标二“F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提供在线论坛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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